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现场查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记载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查询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中止建造。
如对本决议不服,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可在接到本决议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本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